歧视

歧视是指由于种族,肤色,性别,国籍,民族血统,性取向,性别认同或其他因素对一个人或一群人区别对待的行为。

葡萄牙法律认为某些歧视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其他行为则视其行为严重程度而定。

有组织煽动公众因种族,肤色,民族或出身,宗教信仰,性别或性取向而对一个人或一群人进行歧视,仇恨或暴力的行为。

一方面,作为犯罪的一部分,我们也有所谓的仇恨犯罪,它可以被定义为受害者目前的某些特性(如某些种族,性取向或民族血统),或属于一个特定的群体(作为一个特定的宗教团体)挑起暴力事实的实际做法。这种种族主义或歧视性的动机可能会导致对暴力罪和杀人罪的判处,或者面临更高级别的处罚。

另一方面,阻止一个人获得商品和服务,就业和职业培训,教育以及公共和私营医疗系统以及其他相关权利时也属于歧视行为。

法律中列出的歧视性做法造成的不当行为情况的一些例子:

  • - 拒绝提供或妨碍享用商品或服务(例如在某家餐厅拒绝向特定种族或人群提供餐食);
  • - 阻碍或限制行使正常的经济活动的权利(例如雇主不接受外籍或某种族的雇员);
  • - 出售,出租或分租物业(例如拒绝将物业出租给外国公民的业主)的拒绝或限制;
  • - 拒绝进入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基于歧视的理由,拒绝进入音乐厅或迪斯科舞厅);
  • - 在公共或私人医疗机构(例如由于是外国公民,员工拒绝在保健中心为其登记)拒绝或限制获得保健服务;
  • - 拒绝或限制接受教育机构,公立或私立教育(例如拒绝吉普赛族的学生在公立或私立学校入学);
  • - 根据种族歧视的标准,在公立或私立教育或教育机构内设立班级或采取其他内部组织措施(例如创建外国学生或某种族的学生班级,除非是为了学生自己的利益,或是为那些人学习葡萄牙语而建立)。
  • - 由国家直接或间接管理的任何机构,雇员或代理人采用的做法或措施,对自治区或地方当局的条件限制的任何权利的行使(如某会馆会长禁止外国公民申请社会住房);
  • - 通过一项行为,在公开的情况下,自然人或法人发表声明或传播信息,因种族歧视而受到威胁、侮辱或贬低 (例如一家在媒体上接受采访的公司主管说,他不雇用特定国籍的人,因为他们都“懒惰”)。

任何公民╱遇到歧视情况,不论其是否为受害者,均可向主管当局报告。

在犯罪的情况下,无论是歧视罪,还是本身的仇恨罪(谋杀及威胁人身安全的犯罪),都被认为是公共罪行,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报告给当局(警察和检察官)。

在受到歧视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谴责。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值得注意:

  • - 如果在工作场所或雇主中遭受歧视,接收投诉的主管部门将是就业条件管理局(ACT);
  •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投诉应提交给与移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的平等和反对种族歧视委员会(CICDR)。

APAV通过网络帮助移民受害者和被歧视者,支持并告知他们正确的做法,提出具体的要求以及提供有关权利的信息,以减少此类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为寻求答案的受害者提供准确的回复。